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38-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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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怡和嘉业、公司 指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激励计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划/本次股票激励计 指 励计划
划
《股票激励计划 指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获得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激励对象 指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授予 指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5 年股票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 AN038-2号
致: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怡和嘉业委托,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授予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了全面查验,就本次授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作出了分析和判断;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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