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5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6
第六章 附则......6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担任。
(三)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董事会秘书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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