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3
第三章 职责权限......3
第四章 议事规则......7
第五章 附则......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完善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以下四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由 3 名董事组成: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三) 战略委员会;
(四) 提名委员会。
第三条 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行使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 2 名独立董事与 1
名非独立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九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以罢免不适合继续任职的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人数或构成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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