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3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4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7
第六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7
第七章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9
第八章特定对象接待......10
第九章相关责任...... 11
第十章保密措施...... 11
第十一章附则......12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媒体披露。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前,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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