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5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8
第五章 附则......8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 财务中心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
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中心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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