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的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标的公司聚焦微型钻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深耕 PCB 制造核心耗材领域,为全球 PCB 龙头客户提供专业的微孔加工技术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大类“C 制造业”中的子类“C33 金属制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中的“C332
金属工具制造”中的子类“C3321 切削工具制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其所在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20 个交易日 43.24 34.59
60 个交易日 42.59 34.07
120 个交易日 45.07 36.05
注: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 80%均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6.05 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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