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483,309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104,670,0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1,483,309 股后的 103,186,691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950000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03,186,691 股*18.95 元/10 股= 195,538,779.45(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
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195,538,779.45 元/104,670,000 股*10 股=18.681454 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下同)。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8681454 元/股。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4,67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1,483,309股后的总股本103,186,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8.9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95,538,779.45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由于可转债转股、
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及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公司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对每股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4,670,000.00 股剔除已
回购股份 1,483,309.00 股后的总股本 103,186,691.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18.9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7.05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3.79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89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4 月 28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4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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