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〇 二 五 年 十 一 月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联(郑律)法字(2025)第 11001 号
致: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剑平律师、杨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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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
指定媒体上公告了《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在河南省郑
州高新区雪梅街 28 号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经见证,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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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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