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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8:45:23 股吧网页版
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301361 证券简称:众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份;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相关股东
数量共计 1 户,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股份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8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8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084,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
为 116,336,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8,750,98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7,585,01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及限售流通情况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股份数量为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份变动及限售流通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7,252,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9,084,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36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7%,相关股东数量共计 1 户,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首发前股东为郑州众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智投资”),该股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需遵守以下限售及减持相关的承诺:

(一)员工持股平台承诺情况

公司股东众智投资,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众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智科技股份,也不由众智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股东承诺情况

杨新征、崔文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重承诺如下:

1. 本人自众智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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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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