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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20:10:15 股吧网页版
荣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及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八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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