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六)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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