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公司或企业的资本金投资、续存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长期债券、可转债、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理财产品、套期保值工具、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直接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
批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于该子公司作出投资决策前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备,其中,按照子公司章程需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对外投资均应先通过公司投资发展部报公司相关决策层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子公司决策机构决策后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权限执行。
第七条 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阅。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拟议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初步评估;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方案等文件,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对公司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资料归档等;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负责投后管理、持续跟踪,直至项目退出或处置;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就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对其中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还需听取外部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投资合同或有关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有效的投资证明或其他凭据。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可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监事或财务总监等经营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相关决策层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