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聘任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
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
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电子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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