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6)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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