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条 董事选举时,将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八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的名单。
第九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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