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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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 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 5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 19
第三节 签署页 ...... 20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审核问询函》 指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21
号)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最新签署的《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募集说明书》 指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法律意见书》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22年、2023 年、2024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
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5 月 14 日,深交所就本次发行出具《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2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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