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和《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2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4.80 万股,授予价格 14.30 元/股。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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