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本制度所称‘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在 20%-50%之间,或虽持股比例低于 20%但通过派出董事、参与经营决策等方式能够对其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以下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指导、监督审计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部配置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
技能、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及监督、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