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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箭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及披露、内部控制的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3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相关工作报告及外部审计机构选聘或更换的候选机构资质材料、选聘方案;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召集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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