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行为。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融资事项;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所指交易,不包括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以下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1、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2、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下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3、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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