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3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丰
富经验。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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