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35546965XU。 9133110035546965XU。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933.3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974.50 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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