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决定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运营
中心及财务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采用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如需调整津贴金额,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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