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则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成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成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成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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