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者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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