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本制度中“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内幕消息”的含义一致。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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