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连)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符合《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连)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连)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连)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连)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
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
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 1 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若出现下列情况,公司的附属公司则不是关连人士:1、该附属公司是由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或 2、该附属公司符合关连人士的定义,纯粹因为它是公司旗下另一家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过去 12 个月曾任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等人之联系人;
(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联系人”“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等有关术语和范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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