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或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有权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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