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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车业: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

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的提名推荐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独立董事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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