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反洗钱及反贿赂政策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宗旨及目的
第一条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以及本集团员工致力于维持高水平的商业诚信、廉洁守正、公平公正,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 章)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集团董事及本集团全体雇员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和履行其职责时以诚信、符合商业道德及适当的方式行事,并严格遵守有关反舞弊、反洗钱和反贿赂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第二章 反舞弊
第三条 「舞弊」在本政策中是指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取某种形式的财务或个人利益或使本集团及股东蒙受损失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骗、侵吞、贿赂、伪造、勒索、盗窃、串谋、挪用、盗用、虚假陈述、隐瞒重大事实及串通等。
第四条 本集团禁止董事及雇员从事舞弊行为,一般舞弊行为的例子如下(惟不能尽录):
(一) 通过欺骗或滥用职位或职权取得财务利益或任何其他利益;
(二) 涉及利益冲突或获取个人利益的未经授权交易活动;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本集团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或自身;
(四)不正当或未经授权使用未公开披露的业务数据或商业敏感信息或对本公司股价敏感的资料;
1、侵占、盗窃、挪用、未经授权使用或出售本集团资产(如现金、存货、设备、资源);
2、伪造账目或作出误导性财务资料或非法规避成本及费用;
3、就所进行的工程或工作发出虚假声明或错报项目中使用的物料;
4、虚假薪金、发票或开支申报或报销;
5、未经授权,以本公司或附属企业的名义进行各项商业活动;及
6、其他损害本集团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洗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业务人员应对客户或者交易对手采用适当措施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和交易对手的背景,防止公司被用作洗钱及协助恐怖融资的工具。公司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确定尽职调查的措施以及持续监控的程度。
第六条 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若该笔交易属于可疑交易或者客户要求进行异常大额现金交易,则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该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第七条 在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方面,若(1)该笔交易属于可疑交易;或者(2)该交易对手在高风险国家(例如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或者其他可靠来源认定为在防止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的国家)设立或者开展业务;或者(3)该交易对手的原材料或者制成品来源于高风险国家,则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该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
第八条 业务部门员工应对可引致高洗钱及恐怖分子融资风险的业务关系及交易进行加强尽职调查,包括采取额外措施以识别和验证客户或者交易方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并进行额外的持续监察。
第九条 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对交易对手的数据进行持续监控,了解交易对手的活动并进行动态更新,侦测潜在的异常或者可疑活动。针对高风险的交易对手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复核,中等风险的交易对手则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当交易对手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查。
第十条 如对清洗黑钱或者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有合理的知悉或者怀疑时,业务部门员工应通过内部汇报机制向管理层提交内部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在外部汇报方面,公司可委任财务负责人作为报告可疑交易的主要联络人,同时也是与监管机构或者执法机构联系的主要联络人,在收到内部可疑交易报告后,财务负责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者执法机构提交报告。
第四章 反贿赂
第十二条 「贿赂」在本政策中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向公职人员(包括政府或公共机构雇员)或企业的任何雇员或与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士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利
益,作为该人员处理其雇主或委托人事务的报酬或诱因,或由于该人员的公职而向其提供利益,亦涉及索取或接受该利益。
第十二条 「利益」具有《防止贿赂条例》所赋予的涵义,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旅行、住宿、职位、合约、服务、雇佣和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不论是在中国香港、中国大陆或其他地区,所有董事及雇员在执行本集团事务时,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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