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行为,保证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经董事会同意,公司总经理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以设副总经理,连同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二)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裁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三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进行与董事会决议相关的投资、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战略、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子分公司设置方案;
(五)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投资的审批;
(六)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固定资产处置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审批;
(七)在预算范围内,有权批准项目的实施计划、资金支付计划及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二)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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