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见公司披露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 9:15—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7,310,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049,071 股的 80.0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80,01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73.37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91,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6.686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00,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6.6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0.007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4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91,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049,071 股的 6.686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刘庆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08,5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1%;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1%;弃权 7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8,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7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137%;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9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佳莉律师、刘庆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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