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梅亚宝-已届满离任)
本人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依法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 年 10 月 21 日,因任期届满,本人不再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现将本人 2024 年度任职期间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梅亚宝,1979 年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缙云县仙都石雕工艺厂、浙江恒鹏石雕工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新之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20年 10 月至今任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2019 年 4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任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在本报告期的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按时
亲自出席,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召开会议前,本人主动获取相关议案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
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在本报告期的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和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本报告期的任期内按照公司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各次会议,不存在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情况。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时 间 专门委员会 事 项 意见类型
《关于公司<审计部 2024 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 同意
2024 年 1 计划及 2023 年第四季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议案>
月 31 日 《关于 202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同意
《关于 2023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关于<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
2024 年 4 审计委员会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月 19 日 《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
《关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同意
议案》
2024 年 8 《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月 26 日 《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同意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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