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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8:16:09 股吧网页版
通行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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