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
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公司直通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