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301338 证券简称:凯格精机 公告编号:2025-05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沙朗路2号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国良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71,299,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0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23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49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6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6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6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48%;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48%;反对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贺莉莉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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