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凯格精机、公司、上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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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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