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具
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
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
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
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和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
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
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
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
质权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
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
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
相关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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