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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