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十)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
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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