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
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
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
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应当报告的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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