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
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
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
决的;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防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
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
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标的资产的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
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
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
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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