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莞市
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工作
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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