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六)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
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上市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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