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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