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加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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