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
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向公司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第七条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对外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