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健全总经
理领导下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
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满者;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董
事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况。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六)项情形的,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有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七)~(九)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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