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