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发布的临时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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